题目内容:
2018年5月4日20时许,在文昌市某饭馆门口,周某、徐某、熊某、尤某四人殴斗。被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桥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于2018年5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四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5月6日至5月17日对四人执行行政拘留12日。徐某不服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于5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对于文昌市海港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法理论,该行为属于( )。
A.要式行政行为
B.损益行政行为
C.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D.执行性强制行为
E.授益行政行为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