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为一家省级行政单位,按省财政厅要求执行中央级行政单位部门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2019年5月,审计局对该单位及其下属单位2018年度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了以下主要问题: (1)2018年该单位在编制预算时,相关人员认为事业基金可直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因此不需要纳入预算编制范围。 (2)2018年7月,该单位收到以财政授权方式支付办公楼改建项目经费300万元,该项目在2018年8月开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按工程实施进度付款,但在8月中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改建方案设计有缺陷,需要重新审定设计方案并论证,以致使该工程停工,在2018年底该改建方案还未确定,也未上报财政部门,直到年底仍未启动实施,但该单位为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直接将该项目资金于12月全额拨付给施工单位,等改建方案论证充分后再组织施工。 (3)2018年8月到9月,该单位的相关调研人员在某地级市调研工作及开展会议时,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3万元均以现金支付,审计人员在核查其相关报销单据及材料时并未发现特殊情形。 (4)2018年7月,甲单位从供应商处购入一批金额为15万元的材料,该批材料于购入当月即验收入库,价款尚未支付。8月末经计算8月份因开展业务活动领用了部分该批材料,金额为2万元。甲单位在购入该批材料并验收入库时,增加了库存物品15万元,应付账款15万元;开展业务活动领用部分原材料时,增加了业务活动费用2万元,减少了库存物品2万元。 (5)甲单位的附属单位乙公司因其会计怀孕休产假,乙公司财务处内部会议决定由出纳兼任了会计的部分职务,包括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 (6)甲单位按规定对本单位2018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并编制了预算绩效报告,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了对比,对于未实现绩效目标的事项,在报告中一一列明了理由。 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国家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有关规定,逐项指出事项(1)至事项(6)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存在不当之处,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