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某雇佣刘某、赵某、钱某,4人自2011年8月份开始在甲市制售假发票。由张某利用手机短信群发系统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出售发票信息;刘某使用电脑和伪造的印章,根据张某提供的客户要求打印假发票进行销售;赵某和钱某负责送交发票,业务繁忙时,刘某也帮忙送一部分发票;张某按月给刘某、赵某、钱某发工资,并根据各人当月工作表现及业务量发放一定绩效奖金。 2011年12月20 日,公安机关将张某、刘某、赵某、钱某全部抓获,并现场缴获: (1)用于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5062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份; (2)非法经营账册若干,记录4人共销售假发票2588次,实收金额共计508792元; (3)电脑及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经法院审理查明: (1)现场缴获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张某从他人处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出售,由于没有联系到买主而尚未售出,经营账册上销售记录所涉均为普通发票; (2)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破获一起重大制售假发票案,将该犯罪集团的全部成员抓获归案; (3)张某、刘某、赵某、钱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 2.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售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 C.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遂 D.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预备 E.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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