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红酒和啤酒。2018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外购食用酒精500吨,每吨不含税价款8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4000000元、税额64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0元。 (2)销售薯类白酒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品牌使用费5.8万元,包装物押金1.16万元。 (3)生产粮食白酒100吨,5月10日销售给A商贸公司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5月20日销售给B商贸公司3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95万元,余下20吨用于抵偿所欠乙企业的债务。 (4)委托丙厂加工10吨粮食白酒,甲厂提供粮食等原材料成本共计22万元,当月丙厂将加工好的白酒交付给甲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丙厂无同类白酒,已代扣代缴消费税。当月甲厂将收回的粮食白酒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万元。 (5)销售礼品套装500套,不含税售价为4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110元;干红酒2斤,单价90元。 (6)销售甲类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5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20元。 (7)将2吨自产A型白酒用于职工福利,生产成本为2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8)将2015年9月份在本地自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3年的租金1260000元,该酒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甲类啤酒消费税定额税率250元/吨,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逐笔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代收代缴的消费和申报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该酒厂5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