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何达、许迩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04年7月23日,何达发出邮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日,许迩回信称: “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何达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付款。”许迩于7月28日回信:“同意。”何达于当日收到该7月 28日的回信。上述E一mail为何达、
许迩二人分别在甲地、乙地所发,何达的经常居住地为丙地,许迩的经常居住地为丁地。8月2日许迩到何达处取电脑, 发现何达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
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何达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许迩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许 迩尚未付款。
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