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钟爱与钟达是同胞姐弟,1998年钟爱夫妇在兵团基建科统建的商品房中购买了一套住房,由团土地管理机关颁发了房产证,房产证载明该房屋系砖混结构,面积80平方米。房后宅基地12平方米,允许在其上自建住房。因为工作调动,钟爱夫妇将房屋交钟达代为看管。未经钟爱夫妇同意,钟达将屋后碱坑填平,垫好地基,自建两间住房,并进行个体营业。2000年钟爱夫妇将房屋出租给郑某,租期2年。由于钟达需扩大营业,2001年钟爱夫妇在未告知郑某的情形下与钟达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1998年钟爱夫妇共同购买的住房性质是什么?
(2)钟达垫平地基自建两间住房是何种行为?该两间住房应归谁所有?为什么?钟达是否具有应被保护的利益?钟爱夫妇还可选择提出何种请求?
(3)郑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宣告钟爱夫妇的卖房协议无效?为什么?
(4)钟达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