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卷烟厂[1]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1)以分期收款[2]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3]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4]8万元。
(3)将200箱B牌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5],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6]。
(5)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19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7]。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8]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9],A牌、8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5)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并指出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