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年7月3日,债权人橘子公司对债务人荔枝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后经法院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指定甲为管理人。据悉橘子公司对荔枝公司享有两笔债权,其中一笔50万的,已经到期,未得偿付,但有香蕉公司作为保证人。另外一笔100万的,尚未到期。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橘子公司与樱桃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尚未履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橘子公司应提交荔枝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A.橘子公司应提交荔枝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B.如果香蕉公司具备清偿能力,则橘子公司有权据此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B.如果香蕉公司具备清偿能力,则荔枝公司有权据此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C.如果甲主张解除与樱桃公司的买卖合同,樱桃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C.如果甲主张解除与樱桃公司的买卖合同,樱桃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D.如果甲主张继续履行与樱桃公司的买卖合同,樱桃公司有权要求担保
D.如果甲主张继续履行与樱桃公司的买卖合同,樱桃公司有权要求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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