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情】秦岭公司,因业务扩张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张某贷款200万元,张某以其一处在建房屋作抵押。抵押合同约定,若秦岭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则该在建的房屋归建行所有,以充抵借款,并且办理了抵押手续。与此同时,秦岭公司又以该同一在建房屋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20万元,为减少抵押登记的开支,双方约定仅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的公证,而未登记。后来,秦岭公司又以该在建房屋作抵押向绿林公司借款20万元,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秦岭公司无法偿还上述三笔款项。 问题:
1.本案中的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
2.秦岭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3.秦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4.秦岭公司与绿林公司之间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5.若该在建房产在折价以后价值220万元,则应如何分配?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