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5月,刚满16周岁的小明被某煤矿招聘为办公室打字员,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煤矿因效益不好精减非生产部门工作人员,安排小明下并从事采掘工作,小明予以拒绝,随后煤矿又安排小明到重粉尘车间,也被小明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正确的是()。
A第一次拒绝于法无据,第二次拒绝于法有据
B第一次拒绝于法有据,第二次拒绝于法无据
C小明两次拒绝均于法有据,煤矿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D调动小明工作属于煤矿用工自主权范围,小明应服从安排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