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一、试题(本题为刑事诉讼法、刑法融合试题) 案情:
2015年3月1日14时许,陈某驾驶渝BAXX41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K县东二道街路口北侧人行横道处等待红灯,当红灯变为绿灯车辆起步时,将行人杨某(男,62岁)撞伤。事故发生后,陈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杨某去医院抢救,后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在K县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赶回事故现场接受调查。交警在现场首先查验并扣押了陈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又分别对陈某以及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的证人黄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随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3月22日,K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3月25日,在K县公安机关的主持下,陈某与杨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当场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3月30日,K县公安机关将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移送至K县人民检察院。K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了案卷材料后,于4月25日对陈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
1.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哪些材料作为证据移送?为什么?
2.《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人民检察院可否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理由是什么?
3.陈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4.请结合本案,谈谈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价值。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