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8年四川)材料: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返还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 万元,赔偿利润损失8万元。乙公司答辩称:拖欠100万元货款是事实,但甲公司客观上并 没有受到任何实际的损失,10万元违约金过高,利润损失更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不同意 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利润损失。法官李某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双方的合同签订于5年之前,乙 公司的货款支付义务发生于3年之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公司在此3年中向乙公司主张 过债权或者乙公司表示过愿意偿还货款,事实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乙公司只是 提出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未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关于此案,第一 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不 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问题1:如赞同第一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
问题2:如赞同第二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民法通则》
参考条文:※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