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是一家从事水果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唐山设立一家分公司乙。乙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木瓜的合同,由于乙的工作人员的疏忽,致使乙不能按时交货,需要赔偿丙公司违约金100万元,而乙无力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乙仅仅是分支机构,因此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与丙订立的合同无效 A.甲乙两车共同致人受伤,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B.由于乙仅仅是分支机构,因此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与丙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等待甲的追认
B.甲车刮断电线,因此甲车承担全部责任
C.由于乙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乙应当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两车共同致人受伤,承担连带责任
D.由于乙是甲的分支机构,因此,应当首先以乙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甲来承担
D.乙车致人受伤,因此乙车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