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甲公司和乙公司发生下列有关业务:(1)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一批产品,账面成本为150万元,该产品公允价值为225万元,消费税税率10%,甲公司在捐赠过程中另外支付运费3万元,假设捐赠已经完成,乙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
(2)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设备,甲公司提供的有关凭据表明,该项设备原值2400万元,已计提折旧2325万元,公允价值为75万元,为使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乙公司另外支付设备的安装调试费7.5万元。
(3)假定有关税务部门批准,甲公司中该项捐赠在年度应税所得3%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乙公司取得捐赠资产应缴纳的所得税可在5年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税所得。
(4)甲公司当期会计利润为750万元,乙公司当期会计利润为亏损15万元。
要求:分别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会计分录。(单位为万元)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