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设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开业,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形成A生产项目并从当年起获利。2000年追加投资1500万美元,形成第B生产项目,该项目从2001年起投产,当年取得利润100万元。2005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其中A项目30万元,B项目2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8万元。2006年初经会计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项目需要调整:
(1)A项目取得B股股票转让净收益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企业境内投资取得股息5万元,已并入B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A项目企业与境外咨询企业共同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收入50万元,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境外咨询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咨询业务。
(4)B项目有2002年到期的应付未付款20万元,债权人没有要求偿还。
(5)A项目国库券到期利息收入4万元和国库券转让收入5万元未计入会计利润。
(6)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分得利润20万元,汇往境外。
要求:(1)说明该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2)逐项说明调整理由,计算该企业200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