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所属的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于2013年3月1513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签约当日双方钱货两清。
现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向乙银行清偿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对甲公司所属数控机床的抵押权何时取得?对甲公司所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何时取得?
(2)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