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系外地至毛家村的打工人员。2008年9月24日19时许,甲行至毛家村粮库附近,看到外出补课的被害人乙(殁年11岁),误认为乙是一个女孩而欲实施强奸,即尾随被害人走到一树林附近,将被害人拉到树林中,在将被害人裤子脱至膝盖处后发现被害人是男孩,此时恰有接站车从附近经过,被害人便呼救反抗,并将甲面部抓伤。甲恐罪行败露,便用双手掐住被害人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逃离现场。2010年3月7日,甲在一旅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案经一审、二审质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母亲的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2008年9月25日凌晨2时30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被害人母亲报案称,其子于9月24日晚7时外出补课未归,25日凌晨1时许发现被人杀死在粮库西侧的一片树林里。
2.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25日提供):2008年9月24日晚7时20分,其到孩子奶奶家,孩子奶奶告诉她孩子吃完晚饭到南面的林老师家补课去了,其在婆婆家看完天气预报后,便到林老师家找孩子,林老师告诉她孩子没来补课。其就又返回孩子奶奶家。到了晚上9点10分,其就去学校找,在校外没有听到学生上课的声音,便在铁道东的电焊部门口等孩子,未等到。其就又去学校找,跟学校老师讲明情况后,其到孩子座位上发现孩子平时补课的数学书和英语书不在,就想孩子没来学校。其和学校老师、校长一起到学校外找儿子。当找到粮库西面的土房子厕所处,在厕所南的树林里,发现儿子在树林里的一棵树下躺着。其看见儿子面朝上,头东脚西的平躺着,脚正好对着一颗树,其上去拦腰把他抱起来,他软得没站起来还把她压得躺倒了。其抱着他坐起来,发现他的手、胳膊、腿都是硬的。她摸摸儿子的头部,发现头部没有伤,又摸胸部、背部,发现都是好的。其又往下摸,发现儿子的裤子担在胯上,其又顺手往前摸,发现生殖器都是好的。当时儿子上身的衣服全部往上卷,露出肚皮了,下身的衣服,其中裤衩和线裤已经脱到胯下了。外裤比秋裤、线裤高一点儿,屁股和肚皮在外露着,生殖器在秋裤和线裤里边了。当时,其看见儿子的脖子有被人掐伤黑青的,左下巴有一道指甲划痕伤,脖子的右边有无名指和小拇指掐时留下的划痕。这时,其发现儿子已经死了。不知谁给朝阳医院的院长打的电话,一会儿院长就来了,一抓张宇航的脉告诉她,张宇航没脉了,人已经死亡了。另证实儿子胆子很小,平时不和别人打架,很听话,身高160cm,有110多斤,很胖。其抱起儿子的时候,看见他身边放了一本书。其还证实,儿子在案发当天晚上补课时戴一副近视镜,镜框是蓝的,细架子,镜片是白色的数字镜。案发当晚找到儿子时,儿子没戴眼镜,眼镜在左手方向一尺多远的石头堆旁放着。
3.被害人的爷爷以及学校老师石某、校长杨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24日晚7时许,被害人爷爷将外出补课的孙子送到粮库西墙下的路上返回。25日凌晨1时许几人一同在粮库大门对面树林里发现被害人的尸体。被害人爷爷还证实案发当天从早上开始下雨,一直到下午4点钟左右雨停,全天都是阴天。
4.医院院长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接电话后来到现场检查被害人,发现已经没有脉搏,瞳孔散大,轻度尸僵,确认已死亡。并看到被害人腹部、臀部外露,颈部有皮下瘀斑,尸体左侧有一本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1)被害人被害现场为变动现场。被害人尸体在树地中躺卧处东北47m处为粮库西大门,北27m处为厕所,西32m为铁路道轨,南96m处为火车站北侧第一个铁路桥。尸体躺卧的树地较周围地面低,尸体躺卧于树地东北端树木间,尸体上覆盖有一块半黄半蓝布(该布系被害人爷爷在发现尸体后所盖)。尸体左手下压有一本书,书皮上印有“英语 七年级 上册”等字样,书皮外包有一外皮,向下撕破(已提取)。尸体右手西南处地面上有一枝表皮以蓝图案为主的蓝油笔(已提取)。在尸体东北侧6.5m处斜坡上无杂草泥泞地面上有一枚由东向西斜向残缺下滑足迹,该足迹有后跟,无花纹(已提取)。该足迹南19cm处有一枚同方向行走的右脚残缺下滑足迹(已提取),该足迹西45cm处有一枚左脚残缺下滑足迹(已提取),该左、右脚足迹与尸体足迹花纹相同。两种足迹至下面有草的地面上消失。
6.现场提取足迹经送检验,鉴定人认为已无鉴定价值。
7.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颈部左重右轻的皮下淤血并伴有条状、点状擦伤,其损伤特点符合扼颈窒息的作案手法;出血多,生活反应显著,为生前伤。胃充盈,胃内容约有500ml,食物颗粒可分辨,有面块菜叶等。十二指肠和空肠内未见食物推进
8.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左、右手指甲内的2份提取物是被害人本人所留。
9.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甲系在他家打工人员, 2008年9月24日中午甲在其家中吃完饭便不辞而别。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24日下午下着雨,在其三舅家打工的被告人甲喝醉了,裤腿湿的,来到其门市部买了两瓶啤酒喝完后离开。当时甲脸上没有伤痕。
10.证人郭某(2008年9月25日提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7月17日辨认)证实,其家住在铁道附近,2008年9月24日下午6点来钟,被告人甲曾到过其家要水喝。
11.附近火车站证明及证人窦某、叶某(系出租车司机,案发第二天提供)的证言证实,77次客车离开火车站的时间是19:01。窦、叶二人分别驾驶白色和银灰色的微型面包车于案发当晚去火车站接站,往返都路过粮库门前。窦某返回到粮库门前大约是19时10分左右,叶某先走一会儿,返回时他们均开着车灯,他们在粮库门前或者两边没有看到人。
12.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两份证言均系2008年9月29日提供)证实,2008年9月25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曾来找刘某要过工钱,当时脸部正面左侧或右侧有一条长约2公分的竖形划痕(刚划破出血),伤口是新鲜的,没有结痂。
13.被告人甲被抓获后即供认自己的罪行,其供述称:2008年阴历八月十五的前十天左右,下午约7点钟左右,77次火车(客车)快过来时,其正在铁道上从北往南走,这时看见一个大人把一个小孩送到粮库的西墙下,这个大人就回去了,这个小孩顺粮库的西墙往南走,走到粮库西墙外的树坑附近时,其从铁道上跑下去抓住这个小孩,用右手掐住这个小孩的脖子,左手搂住小孩的脖子,往树坑下拉,一直拉到树坑里。当时其认为这个小孩是女孩,想把他拉到树坑里强奸他。其用手摸他的胸部并准备往下摸时,这个小孩说“我是男娃子,你不要耍我了”。其当时不相信,就一手抓住他,一手把他的裤子往下脱,其把裤子脱到胯下一点,用手一摸下身发现他是个男孩,这时正好过来一辆接站车,这个小孩就反抗,并喊救命。其当时很害怕,就把他按倒在地上,他面朝上,其骑在他身上,先是一手握着他的嘴,用右手掐着他的脖子,他还反抗,其就用双手掐住他的脖子,他还反抗,其掐住他的脖子直至他不动为止,其认为他死了,就跑了。当时小孩是头东脚西仰面躺在地上。这个小孩当时穿着一条浅色的运动裤,像是校服类的裤子,上衣没看清是什么颜色,但上衣是敞开的。这个小孩戴一副近视眼镜,手里抱着一沓书本,脚上穿着一双浅色的运动鞋。其用手掐这个小孩时,他抱着的书本就掉在地上了。其将小孩按倒在地上时,小孩戴的眼镜就掉在地上了。当其用手掐这个小孩时,其当时穿的秋衣正好掀起,这个小孩就把他胸部抓了一把, 把他的鼻梁上也抓了一道。胸部被抓破了,鼻梁上第二天有点痛,估计被抓破了。这个小孩大约16岁左右,身高1米6左右,皮肤很白净,体态中等。其记得案发那天正好是星期天(经核查2006年9月24日是星期天)。
请根据刑事证据理论及刑事证据规定,分析本案能否核准被告人甲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