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城市某单位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200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80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80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区氏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区氏兄弟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于是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6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区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区绍富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80万元支付。
问题:
(1)本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何?本案是何种性质的诉讼,是否为共同诉讼?如果是的话,是何种共同诉讼?
(2)法院受理时将区氏兄弟三人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
(4)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