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一、试题 材料一:2017年8月2日,C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罗某犯贩毒毒品罪,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提出,其归案后被公安人员连续讯问五天五夜,直至昏睡,公安人员将其拍醒后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内容不真实。
法庭审查了刘某在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经查,刘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共有六次供述,第一、第二次未供认贩卖毒品的行为,第三次供述最为详细。在该次供述中,刘某供认了与上家秦某联系购买24000粒麻古,自己先前往与秦某交易,中途安排妻子李某筹集毒资交给罗某,指使罗某送来毒资89800元并拿走5000粒麻古出售给下家熊某,见罗某被抓捕即逃离现场。刘某在第四、第五、第六次供述时推翻原有供述,辩称未参与贩卖毒品。
材料二:法庭重点审查了刘某第三次供述的背景情况。该份供述时间起于2017年3月28日 21时7分,止于同日23时26分;讯问地点在C市L县看守所三楼。经实地察看,该讯问地点并非正式讯问室,中间没有隔离设施。同时,刘某的提讯证记载,刘某于2017年3月26日17时被押解出看守所,于同年3月29日3时还押,持续时间为两天三夜58小时(中途没有送回看守所关押监室),而刘某第三次供述正是形成于这段时间。
第三份供述中注明了对该次讯问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法庭要求公诉机关提供了第三次审讯刘某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经查,第三次讯问笔录记载讯问时长2小时9分,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仅持续12分10秒。法庭播放了该录音录像,发现录音录像的内容仅为侦查人员向刘某宣读讯问笔录,不能反映讯问过程。并且,录像中反映刘某有一定疲倦表情。
法庭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材料。侦查机关作出说明,称讯问期间给刘某留有足够休息时间,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因录音录像设备只能录制十多分钟,因此未能全程录音录像。除此之外,公诉机关未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问题:
1.对于刘某的第三次供述,法院是否应当排除?为什么?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证明标准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2辑,刘晓鹏、罗永全贩卖毒品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