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一、试题(本题为刑法、刑事诉讼法融合试题) 材料一:蔡某、林某于1998年初认识了在福建、安徽两地从事鳗鱼苗经营的一男子,该男子透露莆田市多人集资14万余元赴芜湖市购买鳗鱼苗,让蔡某、林某设法将钱款偷走或抢走,自己作为内应。蔡某、林某遂召集陈某、李某、方某、何某赶到芜湖市。经事先“踩点”,蔡某、陈某等六人携带凶器及作案工具,于1998年3月12日上午租乘一辆面包车到被害人潘某房屋附近。按照事先约定,蔡某在车上等候,其余五名犯罪嫌疑人进入屋内,其中陈某、李某、林某在一层寻找被害人,方某与何某则前往二层寻找。陈某在一层找到了潘某后按住潘某,其他人用水果刀逼迫潘某,抢到密码箱内的14万余元现金后逃跑。何某与方某两人在二层寻找被害人的过程中,发现潘某的女儿正在午睡,两人共同对其实施暴力,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何某由于过度紧张而未得逞,方某则强奸得逞。
材料二:当天,被害人潘某到芜湖市公安局报案,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方某、何某进行通缉,4月23日对三人做出刑事拘留决定。李某于2018年5月28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抓获,方某、何某于2018年6月3曰在福建省莆田市投案。到案后,方某与何某交代了自己抢劫与强奸的事实,供出抢劫同案犯罪嫌疑人蔡某、陈某、林某(已死亡)三人。同时两人交代了蔡某目前在杭州市某电脑城中经营电脑配件生意,但具体店名不记得了,而陈某则住在其姐姐家。莆田市公安局根据两人提供的线索于2018年6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蔡某、陈某抓获。
材料三:2018年6月12日,芜湖市公安局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另据查明:①犯罪嫌疑人蔡某、陈某与被害人(潘某等当年集资做生意的群众)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被害人40余万元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各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②蔡某、陈某居住地基层组织未发现二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司法机关酌情不予追诉。
问题:
1.分析材料一中蔡某、林某、陈某、李某、方某、何某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分析材料二中方某与何某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
3.结合材料三,从理论角度分析是否应追究蔡某与陈某的刑事责任。
4.根据上述材料,分析本案应由何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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