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李某利用担任甲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利用管理该公司“某优选成长基金”账户而掌握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左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103支,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0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金额共计3841万余元,获利金额共计18万余元。李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C.构成内幕交易罪
D.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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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