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两人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2005年10月20日交货,乙应于同年10月30日付款。10月上旬,甲渐渐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经不具备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基于上述情形,甲于10月20日未按约定交货。回答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E.不安抗辩权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