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下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A.核查债权 A.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B.监督管理人
B.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B.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B.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B.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C.通过重整计划
C.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C.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C.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C.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D.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D.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D.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D.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E.通过和解协议
E.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E.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E.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E.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