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古董商人谢嘉福居住于白云市秦山区,老伴于文革中去世。有一独子谢小福,未婚,1997年外出经商后一直下落不明。经谢嘉福申请,秦山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8日宣告谢小福死亡。2004年7月,谢嘉福因病去世,留下20万元存折一张、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及古董。谢嘉福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为其办理后事时发现,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亲人,于是向秦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谢嘉福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于2004年9月2日发布财产认领公告。2005年10月26日,该法院的独任审判员孙志经审理作出裁定,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终结此案。2006年4月,谢嘉福被宣告死亡的儿子谢小福重新出现在白云市,向秦山区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要求继承遗产。根据以上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
1.秦山区法院在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如果在公告期间,有人对该遗产主张债权,法院应如何处理?
3.案件审结后,如果街道办事处发现谢嘉福在台湾有一个失散了50年的妹妹,认为案件审理有错误,能否上诉?为什么?
4.法院对于谢小福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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