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电梯制造厂是一家国有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没有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5人,全部都是国家投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袁某还私自兼任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于2000年12月设立一个子公司,该子公司在上海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 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 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 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 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 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最终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 000万元,被迫破产。该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请,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要求:
(1)该国有独资公司在管理机构的组成方面有没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上海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