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
A.
发回原审官府重审 B. 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 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 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