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出资,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80万元。乙、丙分别以10万元的货币出资。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2012年6月1日到期),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债权人B公司经调查发现:
(1)股东甲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出资时未经依法评估。2012年7月1日,B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委托某评估机构对该机器设备依法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该机器设备在出资时的价值仅为30万元。
(2)公司成立后,股东乙在董事王某的协助下,通过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10万元的出资转出。
(3)股东丙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10万元的货币出资。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认定股东甲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说明理由。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甲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股东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2)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甲、股东丙和董事王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当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股东乙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丙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