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甲公司相关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等于计税基础,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实际发生时可税前扣除;假定甲公司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定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甲公司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5年3月20日完成,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15年3月31日对外报出。甲公司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发生下列业务。(1)甲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价款为200万元(不含税,下同),成本为16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至年末货款未收到,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年末按照5%计提坏账准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乙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将上述商品退回。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应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2)甲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价款为4000万元,成本为320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未计提坏账准备。 因产品外包装质量原因,2015年2月15日接到丙公司通知,要求在价格上折让10%,否则将退货,甲公司经过检验同意丙公司要求。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折让款项已支付。(3)2015年2月20日收到丁企业通知,丁企业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 该业务系甲公司2014年3月销售给丁企业的一批产品,价款为600万元,成本为520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丁企业于3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合同规定丁企业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丁企业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至2014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按照10%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4)甲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戊公司赊销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价款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至年末货款未收到,未计提坏账准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戊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将上述商品退回。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要求:分别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对于调整事项,编制相关调整分录(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的需合并编制)(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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