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成立于2001年,该公司的章程规定:本公司连续3年平均利润不足5%时,则公司解散。由于经营不善,在2006年年终审计时发现,公司已经连续3年平均利润不足1%。2007年1月15日,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后,于2007年2月1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对公司财产进行了清理:公司财产总计为120万元,欠国家税款60万元,欠职工工资20万元,欠债权人乙公司货款80万元。清算组的清算方案是:先把各股东的股份退回,以剩余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会能否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解散公司?说明理由。
(2)成立清算组的日期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清算组的清算方案是否合法?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