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20年6月1日,阳光有限责任公司与月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月季公司位于A区的地产“月光女神”一套作为自己的办公用房,价值1000万元,支付方式是分期付款。为保证阳光公司付款,月季公司要求阳光公司提供担保。次日,阳光公司的控股股东巨龙公司与月季订立合同,双方约定,巨龙公司作为阳光公司的保证人,保证期限直至阳光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6月10日,应阳光公司的要求,阳光公司与月季公司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阳光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心的办公楼和工厂的三台生产设备为抵押物为阳光公司提供担保。但因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地出差,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6月20日,月季公司将“月光女神”的钥匙交给阳光公司,阳光公司的员工也于次日搬入该办公地点。但由于两公司均忙于当时的业务,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9月1日,阳光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支付购房款800万元,月季公司要求就阳光公司的抵押物办公楼和三台设备优先受偿。但三台设备已被乡镇企业万达饲料厂支付了合理对价购买,且设备已经交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巨龙公司为阳光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因巨龙公司是阳光公司的控股股东,保证合同无效
B.该保证是连带保证
C.该保证是一般保证
D.巨龙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
E.巨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