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企业从事实木地板的加工生产,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份经营业务如下:
(1)甲企业将生产的5000平米A类实木地板分两批出售,其中3000平米取得不含税收入45万元,另2000平米取得不含税收入32万元。
(2)甲企业将自产的2000平米的A类实木地板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按照成本价格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计算消费税,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2.6万元。
(3)接受乙企业委托,加工A类实木地板3000平米,乙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价款为30万元,甲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辅料费1.5万元。
(4)领用从其他企业外购的1000平米实木地板用来加工高档实木地板,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万元,税额1.56万元,加工完成后对外出售,取得销售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5万元,税额3.25万元。
(其他资料: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回答业务(2)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如果处理不正确,请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