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丙(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约定:丙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甲公司委派汪某、李某、华某、程某为董事,乙公司委派丁某为董事长。为控制丙公司,汪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丁某未到会。汪某与另三位董事李某、华某、程某决定由汪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