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高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高某与死者李某之妻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12.2万元,双方永无纠葛。不久.李某之妻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在7个月后生下女儿小鑫。李某之妻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典》,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规定,向高某索要女儿的抚养费。高某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为由,拒绝做出赔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B.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属于外部证成
C.法官对本案案件事实的确定过程,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的过程
D.李某之妻和高某的举动,均显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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