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3月,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CIF(大连)的合同买卖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中特别约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不得迟于2015年7月1日,货款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2015年4月25日,德国甲公司在德国罗斯托克港将货物交给挪威丙公司“霍尔德”号货轮承运(运输合同载明受《汉堡规则》)调整),并按买卖合同约定向丁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险。 5月28日,“霍尔德”轮行经北印度洋时因船方驾船过失,船舶触礁导致部分货物碎裂,触礁同时导致船底开裂海水渗入。“霍尔德”轮被迫驶入新加坡一避难港修理,修好船继续航行至大连港时已经是7月20日。中国乙公司收货检验后发现部分货物因触礁而发生碎裂损失,并且因船舶延迟到港损失港口仓库租用费用若干。
关于本案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中国乙公司有权向德国甲公司追偿货物碎裂损失和船舶延迟到港损失的港口仓库租用费用
B.中国乙公司有权向德国甲公司追偿货物碎裂损失,但无权要求德国甲公司支付船舶延迟到港损失的港口仓库租用费用
C.中国乙公司无权向德国甲公司追偿货物碎裂损失,但有权要求德国甲公司支付船舶延迟到港损失的港口仓库租用费用
D.中国乙公司无权向德国甲公司追偿货物碎裂损失和船舶延迟到港损失的港口仓库租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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