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G 公司(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2019 年底从 B 经销商(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仿古灯具,取得 B 经销商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G 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款项,取得发票经过认证后抵扣了税额,并将不含税价列支成本费用。2020 年 6 月份,G 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 经销商在 2020 年初已经走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 B 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 G 公司将已抵扣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增值税,所购灯具的不含税成本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交税款。以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G 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审核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1)请判断 G 公司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2) 若税务机关认定 B 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G 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