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题:位于天津市甲区的艾丽公司与位于南京市乙区的帝华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化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天津市艾丽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帝华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艾丽公司如期交付了化妆品。但艾丽公司迟迟不支付贷款32万元。经多次催讨仍未能解决,于是帝华公司于2003年4月19日向合同履行地的天津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又担心天津市甲区法院地方保护,于是于4月20日又向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即南京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次日又撤回该起诉。天津市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艾丽公司向帝华公司支付32万元货款。判决后,艾丽公司提起上诉,认为帝华公司提供的化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向帝华公司支付全额货款。帝华公司向天津市甲区人民法院与南京市乙区人民法院都提起诉讼后,该案的管辖权应当如何解决?( )。
A.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由两个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C.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D.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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