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甲、乙、丙分别出资5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于2006年1月1日设立奥都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奥都公司与丁、戊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同年6月1日奥都公司又出资1000万设立海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0月,奥都公司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奥都公司符合法定破产的条件,并宣告其破产。
对于本案,下列关于奥都公司与丁、戊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奥都公司不能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奥都公司可以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奥都公司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奥都公司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奥都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