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材料回答题:
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和宣传费35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 A. 5000元
B. 100000元
C. 150000元
D.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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