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的举报,称该市工商局局长张某曾挪用一笔国有巨款用于个人炒股。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刻展开初查,通过查询其个人银行存款、询问相关知情人并未发现重要线索。检察人员为突破此案,未申请搜查证而径行搜查了张某的住宅,结果发现了巨额的股票凭证和其他贵重礼品、存折等物品。基于此,检察机关决定以在其住处发现犯罪证据为由对张某实施刑事拘留,由于时间紧急,检察人员来不及申请拘留证就前往张某的住处将其拘留。拘留后2天,两名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在讯问中张某提出了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聘请的对象,侦查人员认为此种情况可以不予理睬。在张某被拘留过程中,张某的妻子提出由其本人作为张某的辩护人的要求,侦查人员再次以法律不允许为由加以拒绝。为进一步搜集证据,检察人员还将张某的妻子传唤到市招待所内进行了询问,后又以协助调查为由将其软禁在房间,对外名义为采取监视居住,后由于家属强烈反对和申诉,才予以释放。该案经过几天的侦查,办案人员发现张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自行向其家属索要l万元保证金,而将其取保候审。在对张某取保候审期间,张某突发精神病,检察人员认为该案无法继续办理,报检察长批准而撤销案件。请问: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述检察机关在侦查张某挪用公款一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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