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鲁某、佟某欲离婚,但因财产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法院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某独任审理,由郑某自审自记,开庭时郑某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进一步取证,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因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指定的举证期限为20 日,所以此时补足为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对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此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B.郑某不应自审自记
C.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应当将举证期限补足
D.郑某不应改用普通程序,而应报请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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