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农场为向乙公司购买化肥,签发一张出票日为2007年5月10目、付款日期5月18日、票面金额为15万元的转帐支票(同城使用,下同),授权本单位员工张某携带该转帐支票前往乙公司采购。5月11日,张某代表甲农场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5万元的化肥买卖合同。当日,张某在提货时向乙公司交付支票.并说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并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将其交给丙公司已偿还欠款。丙公司在收款人栏目中填写自己公司名称后,于5月14日将该支票交给丁公司进货。丁公司5月]5日持该支票要求银行付款时被拒绝,理由是乙公司向甲农场交付的化肥是劣质产品,甲农场已经通知银行不得对该支票付款,并且,该支票记载的付款日期为5月18日。
丁公司向乙公司和甲农场行使追索权,二者均表示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
(2)银行拒付该支票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丁公司是否可以向乙公司和甲农场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