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魏明帝时期改革刑制,作新律18篇,称为《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 B.晋武帝时期颁布《泰始律》,在“刑名律”之后增加“法例律”,进一步充实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首次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
C.《北魏律》中规定了允许官员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制度,称为“官当入律”,并改革过往的五刑制度。增加鞭刑和杖刑
D.《北齐律》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进一步改进刑法总则.并首创“重罪十条”,唐代在此基础之上发展为“十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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