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了采石组,口头协议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酬,并推举甲为 负责人。当年6月1日经过四人同意戊也加入了采石组,6月11日在一次爆破时,由于戊违规作业,导致双眼被炸瞎。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伤残后的生活费。试问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 )
A.戊双眼被炸瞎是由于其违规作业所致,因此其本身具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B.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因此应当由其与戊依照过错大小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采石组,口头协议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酬,因此性质上属于合伙关系,后戊又入伙。戊是在从事合伙组织的共同经营活动中受的,因此该损害后果应由合伙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平均分担
D.尽管甲、乙、丙、丁、戊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合伙负责人和其他成员的经营活动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仍应当依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戊对其受伤负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作用,应负担仅次于戊的责任,乙、丙、丁之间平均分担剩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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