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根据以下内容回答题:王某与某酒店(其总部在北京,现营业地在广州)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该酒店为其支付工资。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王某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酒店续签的请求,酒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王某过1个月后来办手续。1个月以后,王某到酒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有关负责人则要求王某交纳3年的培养费20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王某认为,与酒店签订的是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酒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该酒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而酒店根据其制定的《酒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酒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的规定认为:王某与酒店签订的2年劳动合同虽然已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酒店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王某不再为酒店服务,则应赔偿酒店培训费2000元。酒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做法,王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王某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上,下列观点中正确的是( )。 A. 《酒店员工须知》第18条是无效条款
B. 王某的服务期应为5年,届满时终止
C. 《酒店员工须知》第18条只是酒店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D. 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与《酒店员工须知》相矛盾,按照劳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王某和饭店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终止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