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例知识点及拓展】基础知识点:1.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2.文物建筑现场勘察内容及火灾风险评估要求拓展知识点:文物建筑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设计要点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历史悠久,文物建筑众多,受地理条件、民俗习惯等因素影响,文物建筑火灾防控能力整体较弱,火灾时有发生。尤其是2014年1月11日,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发生火灾,烧毁房屋242栋,受灾面积近60 000m2,1 300多年历史的古城严重损毁;1月25日,贵州镇远报京大寨发生火灾,烧毁房屋148栋、957间,将300多年的侗族村寨核心区域化为灰烬,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无法弥补,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很多文物建筑火灾隐患突出,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问题。以下是考生应掌握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一、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一)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化部、公安部文物字[84]第25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文物古建筑火灾预防有关管理主要要求如下:
1.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2.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3.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4.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5.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6.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7.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8.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9.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10.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11.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12.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13.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在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14.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文物督发[2015]11号),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如下:
1.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2.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3.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4.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5.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6.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
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7.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8.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l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2)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4)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5)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6)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7)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9)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10)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1)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3)、(4)、(6)、(7)、(8)、(9)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9.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10.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官传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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