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
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
(1)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
(2)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
(3)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
(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