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某家住在某市中山区新安中里7号楼308号。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新建楼12号楼东北侧便道上搭建了一间简易房屋用于经营。该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检查发现后,认为张某违反了《×X市城市规划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依法通知其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张某未予改正。1998年12月9日,区城管大队又依据《违反(××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做出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于次日向张某送达了决定书,责令其于1998年12月14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张某不服,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所搭建的简易房屋虽系违法建设,但其周围还有其他的违法建设,被告不应仅对其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故诉请法院撤销被告所做决定。【问题】
针对此案,法院应如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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