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1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成交价1380000元、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20000元,支付货物进口后的保险费用20000元。因管理不善,在白海关运往单位的途中,意外损失了35%的高档化妆品,已经申报了保险赔偿。剩余的高档化妆品用于生产加工A类高档化妆品。
(2)以价值8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县城的工厂加丁高档化妆品.取得的专票上注明的加]二费为55000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按规定代收代缴了税金。收回后全部销售,取得含税收入352152元。
(3)当月委托B公司代销A类高档化妆品,发出货物.不含税售价为1500000元。
(4)销售B类高档化妆品21500件,不含税单价58元,发生不含税运费支出2000元,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开具的专票:将1000件B类化妆品用于公益性捐赠,营业外支出账户按成本列支,公益性捐赠发生额7000元;购进材料,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专票上注明销售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该批材料月末未入库。
(5)月底,因资金紧张,经和B公司协商,就代销化妆品事宜.提前支付50%的款项,B公司已经将转账支票交付该公司。其他相关资料: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申请并通过认证,进口关税税率为20%:除损失部分外进口高档化妆品全部被化妆品生产车间领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
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税金。
(2)计算委托加丁高档化妆品应代收代缴的税费。
(3)计算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
(5)计算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进口环节和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6)计算本月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