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餐馆,出资比例为3:2:1。1998年3月,甲请求退伙,乙、丙表示同意,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结果餐馆净亏损1.2万元,债权人为丁。甲按出资比例清偿6 000元合伙债务后退伙,乙、丙继续经营。1999年3月,餐馆经营更加恶化,净亏损3万元。现债权人丁请求甲承担全部3万元债务。
试用民法原理及我国相关法律,分析丁的主张是否合理?
答案解析: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餐馆,出资比例为3:2:1。1998年3月,甲请求退伙,乙、丙表示同意,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结果餐馆净亏损1.2万元,债权人为丁。甲按出资比例清偿6 000元合伙债务后退伙,乙、丙继续经营。1999年3月,餐馆经营更加恶化,净亏损3万元。现债权人丁请求甲承担全部3万元债务。
试用民法原理及我国相关法律,分析丁的主张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