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5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06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2008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2009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2)丁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权是否设立?
(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